《通則》第4.1.7 項對食品保質期標示規則進行了規定?,F詳述如下。標示位置根據《通則》第4.1.7.1 項的規定,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。如日期標示采用“見包裝物某部位”的形式,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。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、補印或篡改。標示順序根據《通則》第4.1.7.3 項規定,應按年、月、日的順序標示日期,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,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。標示形式《通則》附錄C《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方式》,其對日期的標示明確如下:日期中年、月、日可用空格、斜線、連字符、句號等符號分隔,或不用分隔符。年代一般應標示為4 位數字,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 位數字。月、日應標示2…